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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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限制装置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第二个婴儿,就必须使用CRD或个人汽车座椅(CRD的替代品)。不过,还需要适用以下要求:
- 两个婴儿仲的一个必须超过12个月;和
- 婴儿应该能够单独坐在一个位置
是的。您需要为额外的座位支付适当的儿童票价,以防您需要使用CRD 或您婴儿的汽车座椅。
是的。CRD和汽车座椅都允许儿童或婴儿在飞行中以安全和舒适的方式就座。
- CRDs 是设计用于安全舒适地容纳体重从20-40磅(9.05公斤到18.10公斤)或身高为40英寸(101.6厘米)的婴儿和儿童。
- 年龄由6个月至36个月的婴儿和儿童是允许使用儿童汽车座椅。
如果乘客与婴儿一起旅行,并为婴儿购买了一个单独的座位,以下类型的汽车座椅可以允许在飞机上使用:
- 经联合航空局,联邦航空局或加拿大运输局(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批准用于飞机的汽车座椅;这些座椅会有相应的标识。
- 根据美国FMVSS 第213号文件,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和飞机的汽车座椅,并在1985年2月26日或之后按照这些标准制造。在此日期后制造的美国批准的汽车座椅必须贴上以下标签:
“这个儿童限制系统符合所有适用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 和 “这个儿童限制已被证明可用于机动车和飞机”
- 汽车座椅必须有两个标签,尽管折两个所需的标签的文本通常合并到一个标签上。
- 根据联合国标准ECE R44, -03 或更高级别的一系列修正案所批准用于机动车的汽车座椅。汽车座椅要么具有一个标签显示外国政府的批准,要么有另一种标签显示它是根据联合国的标准制造。以下是根据联合国标准制造的汽车座椅所需标签的一个例子(标签中一贯使用“E”,但“E”右边的数字可能会改变,识别号码代表该批准所授予的国家。
- 根据加拿大 CMVSS213/213.1批准用于机动车和飞机的汽车座椅。
- 适用于飞机上的汽车座椅是根据德国“飞机使用儿童限制系统的资格程序” (TÜV Doc.: TÜV/958-01/2001).
- 通过STC展示或FAA批准所具有标签或标记的汽车座椅,下面是一个例子:
- 汽车座椅必须清晰地标明在21.305(D)下FAA的批准并具有“符合14 CFR 21.305(D) FAA的批准”的标签。以下是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