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承运人关于旅客和行李的责任
欧盟条例公告 889/2002
本公告是根据欧盟条例 889/2002 的要求对卡塔尔航空公司关于旅客和行李责任的总结。关于相关责任的更多详情, 请参见卡塔尔航空公司一般承运条件,该承运条件可以向卡塔尔航空公司办事处索取,也可以访问卡塔尔航空公司网站浏览 www.qatarairwa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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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既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也不能用于解释该条例或适用公约的规定,并且不构成卡塔尔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合同的内容。卡塔尔航空公司没有对本公告内容的准确性作出任何陈述。
在此情况下责任没有限额,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损害赔偿,上限为折合为 113,100 特别提款权的本国货币。卡塔尔航空公司不会以其本身或代理采取了各种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或无法采取该等措施作为抗辩理由。超出上述金额的,卡塔尔航空公司可以其没有过失或过错为由对索赔提出抗辩。
旅客遭受人身伤亡的,卡塔尔航空公司将在确知该旅客有权获得赔偿时起 21 日内,根据其所受困难境遇提供一笔预付款,以满足其紧急经济需要。旅客死亡的,该预付款不低于折合 16,000 特别提款权的本国货币。
引起延误责任的情形和责任限额按照适用于旅客承运合同(见国际旅客关于责任限制须知)的公约确定。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卡塔尔航空公司的责任限于折合 4,694 特别提款权的本币。卡塔尔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或者无法采取该等措施。
卡塔尔航空公司须对行李的毁损灭失或延误承担以下责任(有抗辩理由的除外):
- 适用《华沙公约》的,卡塔尔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毁损灭失或延误的责任限于折合 17 特别提款权(SDR)的本地币种/公斤,对非托运行李的责任限于折合 332 特别提款权(SDR)的本地币种/公斤(约合 410 欧元)。
-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卡塔尔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责任限于折合 1,131 特别提款权的本币/旅客。
旅客在最近值机时作出特别声明并支付补充费用的可以享有更高的限额。旅客也可以安排对行李全额投保。
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误的,旅客必须尽快书写投诉书并提交给承运人。托运行李损坏的,旅客必须自行李置于旅客手中之日起7天内(延误的在 21 天内)书写投诉书并提交。
若实际履行航空服务的承运人不是签约的航空承运人,则旅客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投诉并主张损害赔偿。机票上注明其名称或代码的航空承运人为签约航空承运人。
索赔是诉讼必须在航空器到港日或应该到港日起两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