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承運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歐盟法規通知 889/2002
根據歐盟法規 889/2002 的要求,本通知總結卡塔爾航空對乘客及其行李的責任。 有關適用責任規定的詳情,請參閱卡塔爾航空的一般航運條款,這些條款可向卡塔爾航空辦事處索取,並可在卡塔爾航空網站 www.qatarairways.com 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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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不能作為索賠的依據,也非用於解釋該法規或適用公約的規定,同時也不構成卡塔爾航空與乘客之間合約的一部分。卡塔爾航空不對本通知內容的準確性作出任何聲明。
對於該等責任和相當於 113,100 特別提款權等值當地貨幣的已證明損害賠償,並沒有金額上限。 卡塔爾航空不會以卡塔爾航空及/或其代理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避免損害,或事實上無法採取該等措施來進行辯護。在該上限以外,卡塔爾航空可以通過證明損害非由疏忽或其他錯誤引起來為索賠辯護。
如果乘客遇難或受傷,卡塔爾航空將於確定應獲賠償者身份的 21 天內,根據遭遇困難的程度作出預先賠償以應付即時經濟需要。 如乘客不幸身故,這筆預付金額將不少於 16,000 特別提款權的等值當地貨幣。
引起延誤責任的情況和延誤責任的限額,取決於適用於個別乘客航運合約的公約,該公約規定了國際乘客關於責任限制的建議。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卡塔爾航空的責任將限於4,694 特別提款權的等值當地貨幣。 除非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損害或無法採取此類措施,否則卡塔爾航空將就損害承擔責任。
受限於適用的辯護理由,卡塔爾航空將為行李的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承擔以下責任:
- 如果「華沙公約」適用,卡塔爾航空對托運行李的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的責任上限,將為每公斤 17 特別提款權的等值當地貨幣,以及非托運手提行李 332 特別提款權的等值當地貨幣(約 410 歐元) 。
- 如果「蒙特利爾公約」適用,卡塔爾航空的責任將限於每位乘客托運和非托運行李共計 1,131 特別提款權的等值當地貨幣。
乘客可以最遲在辦理登機手續時通過作出特別聲明並支付附加費用,以獲取較高的賠償上限。 或者,乘客應確保他/她的行李已完全投保。
如果行李損壞、延誤、遺失或損毀,乘客必須盡快寫信向航空承運人投訴。 如果托運行李損壞,旅客必須在 7 天內呈遞投訴,行李延誤則須於 21 天內投訴,兩種情況均以行李交到乘客手中當日起計算。
如果實際執行航班的航空承運人與承包航空承運人不同,則旅客有權向他們任何一方提出投訴或損害賠償要求。 如果機票上標明了航空承運人的名稱或代碼,該承運人即為承包航空承運人。
任何在法院進行索賠的訴訟,必須在航機抵達日或航機應抵達日起兩年內提出。